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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石晓平与XX和、韩兴华、河南诚筑建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务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平,XX和,韩兴华,河南诚筑建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87号申请执行人石晓平,男,1954年1月1日,汉族,北满特钢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XX和,男,1964年3月2日,汉族,建筑承包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韩兴华,男,1962年6月6日,汉族,建筑承包商,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孔国村。被执行人河南诚筑建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晓平与被执行人XX和、韩兴华、河南诚筑建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务同纠纷一案中,石晓平于2017年3月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216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XX和、韩兴华、河南诚筑建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给付劳务费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XX和、韩兴华现下落不明,且XX和、韩兴华、河南诚筑建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石晓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21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