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高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高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100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刘显峰。委托代理人唐蓓、张勤弢,上海市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XX,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高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开立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该信用卡透支金额累计人民币31,966.37元(包括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7日)。被告透支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项人民币31,966.37元。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息的住所地、其他联系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被告。而原告未能进一步明确被告的住所地,无法确认被告身份���息的真伪。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确认被告真实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茅金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