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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文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6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文辉,女,1958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再审申请人王文辉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3民终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辉申请再审称,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再审申请人之丈夫梁正明作出开除处理,违反政策、法律规定,其处理行为严重错误。原审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之丈夫梁正明(已死亡)于1998年3月转为国家正式公办教师,2002年2月1日,贵州省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兴人劳社干处字[2002]16号《关于梁正明同志计划外生育给予开除公职处理的通知》,该通知是根据国家有关计生政策规定对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由此发生的争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文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雷 勇审判员 虞 斌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