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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3刑初87号公诉机关甘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宋某和甘谷县新兴镇小王家村委协商将位于新兴镇小王家村甄家湾和小滩山(小塔山、塔山湾)的130亩荒坡地承包,并口头协商将承包的荒地内的林木归宋某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50年。2017年1月初,被告人宋某雇佣王某2和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位于小滩山荒坡地内的刺槐树进行大量砍伐。后经甘谷县林业勘查设计队对宋某荒坡地内砍伐的林木蓄积情况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砍伐林木共848棵,活立木蓄积17.6175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其承包地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甘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及案件的来源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宋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传唤至甘谷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侦支队讯问。又因其为甘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甘谷县人民代表大会许可,于2017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4、现场勘查笔录及方位图,证实被伐林木现场情况及方位。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宋某指认现场的经过。6、扣押清单及移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2把斧头、1把手锯被甘谷县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现已同案移送。7、证明及土地承包合同,证实2014年7月1日,甘谷县新兴镇小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将新兴镇小王家村村委集体所有的甄家湾小塔山荒坡地承包给被告人宋某,承包期限至2064年6月30日。二、物证,作案工具:2把斧头和1把手锯。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份,其发现村集体所有的位于塔山湾的槐树被同村村民宋某砍伐。2、证人蒋某、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1日到2017年1月初,经宋某雇佣,蒋某和王某2在宋某承包的位于小王家村小塔山的农田里搬运被砍伐的刺槐的事实。3、证人王某4、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小王家山村村书记王某5、村主任王某4、村副主任李永军、村文书王景林集体决定将村塔山湾50亩和甄家湾80亩荒坡地承包给宋某,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口头约定村塔山湾和甄家湾荒坡地附着的林木由宋某经营管理。四、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供述了全部事实,与证人蒋某、王某2、王某4、王某5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五、鉴定意见,经甘谷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砍伐林木共848棵,活立木蓄积17.6175立方米。被告人宋某当庭提交甘谷县新兴镇小王家村村委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宋某在经营管理荒山期间,投资较大,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提交一组照片,证实砍伐后的林地已经全部补栽了花椒树苗。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其承包地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宋某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作案工具:2把斧头、1把手锯,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乔代理审判员  尉军武人民陪审员  王继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