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美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银春,张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刑初89号自诉人魏银春,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丹阳市。诉讼代理人魏峰,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美花,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丹阳市。辩护人耿振琴,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魏银春以被告人张美花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魏银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自诉人魏银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魏银春撤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颜连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永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