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集贤县益翔米业有限公司、李昕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琨,集贤县益翔米业有限公司,李昕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70号申请执行人栾琨,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五一社区A区,身份证号:230803197003100611。被执行人集贤县益翔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笔架山造纸厂北侧。法定代表人刘云海,系公司监事。被执行人李昕昊,男,汉族,2011年12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丰乐镇新丰村,身份证号:230521201112080053。本院在执行栾琨与集贤县益翔米业有限公司、李昕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7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