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财保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良与宋卫华、张译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良,宋卫华,张译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55号之一申请人:郭良,女,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宋卫华,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张译之,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郭良与宋卫华、张译之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豫0103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译之名下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宋卫华名下房产、冻结了被申请人支付宝账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张译之名下房产。二、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宋卫华名下房产。三、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宋卫华、张译之支付宝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