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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钟洪涛与黄海艳、钟砚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洪涛,黄海艳,钟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845号原告:钟洪涛,男,汉族,1997年4月29日生,学生,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艳,女,汉族,1971年10月28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刘龙梅,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砚,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生,,无职业,现住宁江区。原告钟洪涛诉被告黄海艳、钟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彦鹏、被告黄海艳的委托代理人刘龙梅、钟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洪涛诉称:二被告系原告的儿子。2016年8月12日二被告离婚,双方约定将其共同财产中的五处房产与二台车辆赠予原告。二被告离婚后没有及时将上述财产交付给原告,因而成讼。原告认为二被告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赠与给原告的财产应该及时交付,故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提起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要求二被告将位于坐落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粮康郡小区第77幢(68栋)101号房,建筑面积253.58㎡住宅一套。坐落在前郭县繁荣街第110幢109号房,建筑面积122.29㎡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字第XX**号。坐落在前郭县查干卓尔社区文武委第9幢109号房,建筑面积122.29㎡。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号22030-40969.建筑面积97.24㎡商业房一套。坐落在前郭县蒳荷芽社区民荣委第13幢232号房,建筑面积70.46㎡住宅一套。坐落在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文风委第12幢108号房,建筑面积116.36平方米营业房一套,所有权证号22030-17766。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吉XX**。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吉XX**。以上房产及车辆交付给原告。黄海��辩称:原告钟洪涛所诉属实,二辆车已经交付给原告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我也确实将涉案的五处房产赠与给钟洪涛,这五处房产在由我管理,我也同意将所诉的五处房产交付给原告钟洪涛并同意协助原告过户。钟砚辩称:我们离婚事实属实,我与黄海艳也协商将我们所有的五处房产和两辆汽车赠与给钟洪涛,上述财产均由被告黄海艳管理,我同意将协议中的五处房产赠和二台车辆赠与给钟洪涛。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海艳与钟砚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长子钟洪涛、长女钟洪涛两名子女。2016年8月12日,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被告协议将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取得的位于宁江区繁荣街第110幢109号面积122.29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XX**号);位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淖尔社区文武委第9幢109号面积97.24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产权证号前房权证前字第XX**号);位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艾里社区文风委第12幢108号面积116.36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产权证号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177**号);位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粮康郡小区第77幢1单元101号面积253.58平方米住宅一套;位于柏林四季小区11号楼232号面积70.46平方米住宅一套及揽胜2995CC车牌号吉XX**越野车一台,大众汽车车牌号吉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台赠与给钟洪涛。上述房屋均未实际交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交付赠与物,二被告同意交付房屋及车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二份在卷为凭,可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海艳��钟砚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原告钟洪涛是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钟洪涛同意接受,双方已经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予以遵守。二被告同意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原告,本院予以支持。因为本案赠与财产均由被告黄海艳管理,因此黄海艳应向原告钟洪涛交付赠与房产及车辆,同时将上述财产的相关证件等一并交付给原告钟洪涛。被告钟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位于位于宁江区繁荣街第110幢109号面积122.29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宁字第XX**号);位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淖尔社区文武委第9幢109号面积97.24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前字第XX**号);位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艾里社区文风委第12幢108号面积116.36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产权证号前房权证前字第XX**号);位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粮康郡小区第77幢1单元101号面积253.58平方米住宅一套;位于柏林四季小区11号楼232号面积70.46平方米住宅一套及揽胜XXXX车牌号吉XX**越野车一台,大众汽车车牌号吉JE4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台交付给原告钟洪涛,同时交付与上述财产相关的证件等一并交付给原告钟洪涛。二、被告钟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8030元,由被告黄海艳、钟砚各负担90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郑  淑  英人民陪审员 张  雪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一涵(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