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丽娜王洪林郝乐平刘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洪林,张丽娜,郝乐平,刘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终1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洪林,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娜(汪洪林之妻),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林,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乐平,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森(郝乐平之父),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审被告:刘壮,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上诉人汪洪林、张丽娜因与被上诉人郝乐平、原审被告刘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洪林、上诉人张丽娜的委托代理人汪洪林、被上诉人郝乐平的委托代理人郝文森、原审被告刘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汪洪林、张丽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世明审判员 翟铜城审判员 董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少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