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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丽娜王洪林郝乐平刘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洪林,张丽娜,郝乐平,刘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终1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洪林,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娜(汪洪林之妻),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林,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乐平,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文森(郝乐平之父),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审被告:刘壮,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上诉人汪洪林、张丽娜因与被上诉人郝乐平、原审被告刘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洪林、上诉人张丽娜的委托代理人汪洪林、被上诉人郝乐平的委托代理人郝文森、原审被告刘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汪洪林、张丽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世明审判员  翟铜城审判员  董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少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