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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付长久与李照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久,李照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764号原告:付长久,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李照才,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付长久与被告李照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付长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久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付长久负担。审判员  张洪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