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付长久与李照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久,李照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764号原告:付长久,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李照才,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付长久与被告李照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付长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久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付长久负担。审判员 张洪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