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永高与王治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高,王治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何永高,男,生于1965年10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王治友,男,生于1963年5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何永高申请执行王治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治友位于璧山区的两处房产,由于该房产已抵押银行,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10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文莉审 判 员 张 川代理审判员 杨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森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