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龙涛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龙涛制衣有限公司,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6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龙涛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352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龙涛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诉讼期间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号1、3、8幢房产外,本院根据查询结果,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沪NQXX**东南牌汽车、沪C5XX**江铃全顺牌、沪AEXX**长城牌、沪D7XX**江铃牌汽车。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也去向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龙涛制衣有限公司,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