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5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州优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终157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5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00弄19号。法定代表人:葛永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第,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本案。上诉人在收到关于预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费,故应视为其放弃了上诉的权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何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