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巨力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宏祥包装装潢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巨力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宏祥包装装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巨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张博公路东先锋山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千一,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宏祥包装装潢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红,厂长。本案在执行淄博市巨力经贸有限公司诉泰安市宏祥包装装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