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胡小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胡小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55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富华路**号。经营者:王立明,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郊区。被告:胡小勇,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系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实际经营者。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胡小勇为共同被告,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与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燕 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代理审判员 王 雅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思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