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志成与田浩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成,田浩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成,男,生于1974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被执行人:田浩合,男,生于1993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志成与被执行人田浩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田浩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申请执行人黄志成与被执行人田浩合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建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