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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志成与田浩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成,田浩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成,男,生于1974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被执行人:田浩合,男,生于1993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志成与被执行人田浩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田浩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申请执行人黄志成与被执行人田浩合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建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