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787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吴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吴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787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银桂路52号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1109211J。负责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超,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吴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