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詹家潘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家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38号罪犯詹家潘,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识字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尤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家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8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二年不变;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家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詹家潘共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中于2015年上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减刑于2016年12月2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詹家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詹家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大,再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家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