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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强、伍晓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强,伍晓芸,伍山,蒋贵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罗强,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锏,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伍晓芸,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审第三人:伍山,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原审第三人:蒋贵川,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再审申请人罗强因与被申请人伍晓芸及原审第三人伍山、蒋贵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罗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罗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永群审判员  吴梦吟审判员  李成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