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卫宾与被执行人车善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宾,车善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72号申请执行人:马卫宾,男,1967年3月5日生,住红河县。被执行人:车善恒,男,1983年1月2日生,住红河县。关于马卫宾与车善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29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卫宾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车牌号为云G6H5**,车辆识别码为148201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主动将人民币10000元执行案款交至本院,本院依法将执行案款人民币1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马卫宾。申请执行人自愿缴纳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29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塔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