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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继全、黄立玉、邓肖潇、廖梓筠与王高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继全,黄立玉,邓肖潇,廖梓筠,王高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继全,男,生于1966年2月28日,汉族,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黄立玉,女,生于1968年8月10日,汉族,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邓肖潇,女,生于1987年7月6日,汉族,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廖梓筠,生于2014年8月7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王高跃,男,生于1964年10月2日,汉族,住什邡市。廖继全、黄立玉、邓肖潇、廖梓筠与王高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50000元。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纯松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