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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舒城县、彭小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彭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38号请执行人:XX,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春江社区五里塘村张大庄组。被执行人:舒城县女人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舒城县梅河路鼓楼街北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彭小华。被执行人:彭小华,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舒城县女人街贸易有限公司、彭小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褚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