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广众贺庆涛与贺怀贵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众,贺庆涛,贺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周广众,男,住濮阳市华龙区。申请执行人贺庆涛,男,住台前县。被执行人贺怀贵,男,住台前县。本案在执行周广众与贺庆涛、贺怀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查明,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902民初7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周广众表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贺庆涛、贺怀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捷审判员 刘宗立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