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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廖建辉与刘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辉,刘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412号原告:廖建辉,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告:刘少玲,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男,住龙门县。原告廖建辉诉被告刘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廖建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建辉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辉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廖建辉负担。审判长  肖吉亮审判员  廖伟荣审判员  钟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柳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