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336金牛生与蒋海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生,蒋海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336号原告:金牛生,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歌,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海田,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淮安区镇淮楼东路78号。原告金牛生诉被告蒋海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金牛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金牛生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 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