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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阴鑫德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平阴鑫德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310号原告: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669453976A。法定代表人:毕云龙,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阴鑫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东桥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9260707X4。法定代表人:张刚,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阴鑫德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双方争议的事实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同时延长本案举证期限十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张淑文审 判 员  胡亚伟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伟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