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庆发与张丽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发,张丽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233号原告:张庆发,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丽洁,女,汉族,抚松县东岗小学教师,住抚松县。原告张庆发诉被告张丽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庆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庆发负担。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