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侯晓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宇,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262号申请人侯晓宇,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江苏元一汽配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侯晓宇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7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张斌偿还原告侯晓宇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计三十一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二十万元,余款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偿还;二、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张斌负担(已交纳)。权利人侯晓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斌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永兴里1号楼1层9-102的房产,因该房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宏晔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侯晓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