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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成都升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车享汽车配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即原上海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升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车享汽车配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即原上海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民终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升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佳灵路18号19栋1-2楼1号。法定代表人:唐秀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博,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车享汽车配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即原上海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5666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意恒,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升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阳商贸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零部件公司。该公司在二审期间已变更名称为上海车享汽车配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享汽配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升阳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张乃博、被上诉人车享汽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徐意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升阳商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车享汽配公司赔偿其损失4892875.54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车享汽配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预授权合作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必要的组建工作的具体内容,升阳商贸公司租赁场地属于最重要的组建工作一审未予认定,而将发展特约服务中心、信息反馈等授权后的实际运营活动认定为组建工作,并作为不构成违约的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升阳商贸公司不但向上汽零部件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而且还根据约定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进行装修施工改造,为上汽零部件公司品牌在专营区范围内开展市场调研、市场拓展、市场推广、发展合作方、培训相应人员等。一审虽然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但是不认可升阳商贸公司完成了必要的组建工作,适用法律错误。3.虽然《预授权合作协议书》的名称中有“预授权”字样,但是该协议具有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条款,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区域专营权是该协议的标的,上汽零部件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升阳商贸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在2013年3月1日就向成都吉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正式授权证书,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车享汽配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升阳商贸公司没有完成必要的组建工作。升阳商贸公司有1200平米的场地,根本不用租用场地,预授权合同也没有约定升阳商贸公司需要租用场地。升阳商贸公司存在没有成立新的公司、未经上汽零部件公司同意就擅自发放广告、没有及时向上汽零部件公司反馈信息、开发的特约服务中心无法达到要求、经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同等违约行为。升阳商贸公司支付的489万余元,全都没有转账依据,只有收据,一审未认定支付费用的事实。上汽零部件公司不是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是终止合同。双方没有进行过一次交易,合同没有正式履行过,仅仅是预授权阶段的一个洽谈。综上,请求驳回升阳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升阳商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上汽零部件公司赔偿升阳商贸公司损失4892875.54元;2.上汽零部件公司赔偿升阳商贸公司预期利益损失352.8万元;3.上汽零部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1月22日,上汽零部件公司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预授权通知书》,载明“经上海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暨安吉2S管理中心)预审通过,确定贵公司为安吉2S四川省运营中心。本预授权通知书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此外,上汽零部件公司另向成都星景程商贸有限公司颁发了有限期至2012年12月31日的《预授权书》,载明预授权成都星景程商贸有限公司成为四川省安吉2S运营中心。成都星景程商贸有限公司系升阳商贸公司拟成立经营安吉2S服务系统的新公司,该公司至今未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成立。2011年12月8日,双方签订《预授权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升阳商贸公司按照上汽零部件公司的相关政策、规定、条例,负有对区域内市场开发、市场管理以及对所发展的“安吉2S特约服务中心”服务的责任;升阳商贸公司须向上汽零部件公司缴纳保证金20万元,以取得约定区域范围内的经营资格权益;本协议为预授权协议,待升阳商贸公司按照上汽零部件公司要求完成安吉2S运营中心的必要组建工作、完成验收后,签订正式授权协议。上汽零部件公司对“安吉2S服务系统”提供经营支持,包括授权使用的品牌标识、经营理念、定制开发的IT管理系统、VI形象标准、运营方式与手册、产品培训与技术培训、广告宣传方案。上汽零部件公司负责与升阳商贸公司及特约服务中心共同进行国内市场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宣传;上汽零部件公司负责“安吉2S服务系统”所需的产品开发与供应,上汽零部件公司供应的产品以上汽零部件公司公布的产品目录及价格体系为准;上汽零部件公司负责对所开发的产品质量进行担保,正常使用上汽零部件公司产品,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确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上汽零部件公司承担;上汽零部件公司有权利对升阳商贸公司和升阳商贸公司开发的特约服务中心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升阳商贸公司应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商政策并发布发展特约服务中心的相关广告信息,报上汽零部件公司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升阳商贸公司改造成为安吉2S运营中心,需参照上汽零部件公司提供的VI标准,设计、改造工程等方面均可自行选择,但设计方案(效果图、平面图、施工图等)均需在施工前提交上汽零部件公司进行审核通过;升阳商贸公司应按上汽零部件公司的计划和要求发展特约服务中心,在上汽零部件公司对升阳商贸公司区域内特约服务中心进行验收和授权时,升阳商贸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升阳商贸公司须向上汽零部件公司汇报所属区域内商品销售情况、各特约服务中心情况、维修服务运营情况等,为上汽零部件公司完善“安吉2S服务系统”提供有效的反馈信息,升阳商贸公司须在每月30日之前提交以上信息的汇报方案。2012年1月20日,升阳商贸公司(甲方)与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汽车维修技术专业委员会(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为推广上汽集团安吉2S项目,决定委托乙方策划组织通过推广会等形式宣传;甲方提供的项目内容,乙方负责广告制作和策划组织发布;乙方负责策划举行大型市场推广会两次和地区性推广会五次,全部推广会在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市场推广费用共五十万元,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余款40万元在乙方完成全部七次推广会后支付。2012年1月20日、2013年2月6日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汽车维修技术专业委员会分别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收据》,金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2012年4月1日,成都和记仲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收据》,金额为12万元,收款事由载明上汽集团安吉2S项目广告费(一年)。此后,四川省汽车维修专业委员会与四川省南充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主办的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基层爱心服务行-爱心·诚信商家花名册(南充站)上刊载了升阳商贸公司为上汽安吉2S服务系统与一汽汽车二级服务系统四川区域运营服务商的广告。四川省汽车维修专业委员会与四川省老科协汽车工程分会主办的汽车维修报上刊载了升阳商贸公司是上汽“安吉好途邦汽车服务系统”四川地区唯一授权的运营中心,全部负责“安吉好途邦汽车服务系统”在四川地区的开发、维护、服务等运营工作,现面向全省维修企业招商安吉好途邦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广告。2011年12月9日,升阳商贸公司与案外人何云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何云新向升阳商贸公司出租位于双流县顺风村六社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年租金966000元,租金按年支付。2011年12月13日,何云新出具收到升阳商贸公司房屋租赁费2011年至2012年租金966000元的《收条》。2012年12月6日,何云新出具收到升阳商贸公司房屋租赁费2012年至2013年租金966000元的《收条》。另外,何云新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收据》十六张,载明收取升阳商贸公司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16个月水电费,金额分别为2129.28元、2701元、2746.98元、2685.82元、2658.08元、2561.58元、2890.16元、3139.54元、3248.02元、3092.24元、2985.14元、2829.86元、2867.32元、2720.72元、2804.84元、2854.24元。2011年12月12日,升阳商贸公司与案外人崇州市茂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上汽集团安吉2S项目库房及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共1330平方米、工程地点成都市双流县顺风路口、工程内容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期限45天;合同总价1050700元。2011年12月12日、2011年12月16日、2012年1月18日、2012年1月26日崇州市茂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了金额为315210元、210140元、210140元、262675元的收款《收据》。2011年12月19日、2011年12月31日,升阳商贸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向上汽零部件公司上传场地改造效果图、办公平面图。2012年1月12日,上汽零部件公司同样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复,提出了初步审核后的建议。同时,要求升阳商贸公司“将修改完毕的效果图在下周一(01.16)务必递交与我”。此后,升阳商贸公司又于2012年1月18日、2012年1月30日、2012年1月31日向上汽零部件公司上传了修改后的效果图电子邮件。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12月26日期间,升阳商贸公司根据上汽零部件公司的授权,发展特约服务中心,与十八家单位签订了《意向合作协议》。庭审中,上汽零部件公司认可升阳商贸公司向其报批且审核通过了四家单位,其中的一家单位后来放弃了,最后只有三家。2012年11月16日,上汽零部件公司向升阳商贸公司发电子邮件通知安吉好途邦预授权大会于12月10日在上海安亭举行。2012年12月5日,上汽零部件公司向包括升阳商贸公司在内各运营中心发电子邮件通知安吉好途邦汽车服务系统品牌上市大会,由于特殊原因延期举行。2012年12月7日,上汽零部件公司再次向包括升阳商贸公司在内的各运营中心发电子邮件通知安吉好途邦汽车服务系统品牌上市大会将于2012年12月18日在上海绿地万豪酒店举行,请各运营中心如期参加并通知各入围申请者。2013年3月18日,上汽零部件公司向升阳商贸公司拟成立的成都星景程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载明“管理中心此前向贵公司发放的《预授权书》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即原对贵公司安吉好途邦四川运营中心的授权期限已经届满,同时根据安吉好途邦项目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管理中心将对各省级运营中心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内容涉及到了运营中心的职能设定、经营场地、资金投入、网点开发、运营管控、服务支持等方面深化和升级。在上述要求下,经过管理中心的慎重考虑,现决定如下:《预授权书》到期后,安吉好途邦管理中心不再继续授权成都星景程商贸有限公司为安吉好途邦四川运营中心,即日起成都星景程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再以安吉好途邦四川运营中心的名义开展经营运作。”升阳商贸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于2013年3月22日向上汽零部件公司回函,主要载明升阳商贸公司为履行《预授权合作协议书》,支付了保证金,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合同主体是升阳商贸公司和上汽零部件公司,上汽零部件公司向成都新景程商贸有限公司单方解约行为无效;从2012年12月31日至今,双方保持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升阳商贸公司也多次要求上汽零部件公司签订书面协议。鉴于上汽零部件公司行为已严重损害升阳商贸公司利益,请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函,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减少损失的扩大。2013年8月1日,上汽零部件公司(甲方)与成都吉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运营中心合作合同》,双方建立了由甲方向乙方销售产品、乙方向甲方购买产品并在授权销售区域内销售、物流配送、终端管理、网络开发及售后服务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约定“产品”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销售并列于IT系统中的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生产、销售并拥有的“APSIS安帕仕”独立品牌汽车/产品、“APSIS安帕仕”和原供应商共同标识的双品牌汽车配件/产品、安吉好途邦专供纯正配件/产品以及甲方经销其他品牌汽车配件/产品,以及其它安吉好途邦直供产品。此外,升阳商贸公司主张其因履行合同另产生了如下费用:1.2012年1月9日,双流县奇艺家私厂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33600元、42000元,收款事由购会议桌、总经理办公桌代椅子、沙发、茶几、综合办公桌、椅子。2.2012年7月2日,武侯区鹏鑫电脑维修服务部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收据》,金额26000元,收款事由购买苹果笔记本、苹果一体机。3.2012年8月3日,四川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出具三张金额均为2699元的《发票》,收款事由购买海尔空调。4.2012年1月10日,成都鹏远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两张,金额分别为4400元、42000元,收款事由购买松下打印机、三星传真机、电脑、联想笔记本、戴尔笔记本。该公司另于2012年1月16日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张,金额7750元,收款事由购买彩色打印机、墨盒。5.2012年1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睿鑫日用品经营部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收据》,金额为3815元,收款事由购买办公耗材。2012年4月10日,该经营部再次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收据》,金额为2860元,收款事由载明购买办公耗材。6.2012年7月20日、2012年10月16日、2013年1月8日,武侯区宏彬办公用品经营部分别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了《收据》,金额为1865元、3250元、2620元,收款事由购买办公耗材。7.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升阳商贸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如下:2012年1月至3月,每月支出26100元;2012年4月至6月,每月支出35300元;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每月支出46900元。8.2012年1月10日,成都瑞毅新科技有限公司向升阳商贸公司出具《收据》,金额为120000元,收款事由上汽安吉2S项目员工培训费(2012全年)。9.2012年8月20日,双流县蜀峰广告装饰部出具《收据》,金额为10000元,收款事由安吉2S四川运营中心VI设计效果图。升阳商贸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以下事项:一、就安吉2S项目合作以来,其多次进行市场调研,邀请客户洽谈,经公司财务报销的汽油费、过路费、餐饮费、住宿费、电话费等共计229711.72元。二、参加上海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会议及岗位培训费用,包括机票、住宿费、餐饮费、出租车费、磁悬浮列车费等,共计100992元。以上费用总计4840340.54元(因升阳商贸公司与崇州市茂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所约定的金额为1050700元,但升阳商贸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崇州市茂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出具的票据总金额为998165元,故与升阳商贸公司主张的损失存在52535元的差额)。升阳商贸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352.8万元,系以与其签订了《意向合作协议》的十八家单位为基数,按十八家单位在第一年的基本库存、销量、利润率进行测算的。升阳商贸公司与上汽零部件公司在诉讼中确认,《预授权通知书》中要求升阳商贸公司完成的必要组建工作,具体指该协议第六条第2点即“升阳商贸公司应在遵守上汽零部件公司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商政策并发布发展特约服务中心的相关广告信息,报上汽零部件公司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六条第5点即“升阳商贸公司改造成为安吉2S运营中心,需参照上汽零部件公司提供的VI标准,设计、改造工程等方面均可自行选择,但设计方案(效果图、平面图、施工图等)均需在施工前提交上汽零部件公司审核通过”、第六条第6点即“升阳商贸公司应按上汽零部件公司的计划和要求发展特约服务中心,在上汽零部件公司对升阳商贸公司区域内特约服务中心进行验收和授权时,升阳商贸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第六条7点即“升阳商贸公司须向上汽零部件公司汇报所属区域内商品销售情况、各特约服务中心情况、维修服务运营情况等,为上汽零部件公司完善‘安吉2S服务系统’提供有效的反馈信息,升阳商贸公司须在每月30日之前提交以上信息的汇报方案”。一审法院认为,升阳商贸公司与上汽零部件公司签订的《预授权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安吉2S与安吉好途邦的关系问题。上汽零部件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升阳商贸公司发出的《通知》载明“《预授权书》到期后,安吉好途邦管理中心不再继续授权成都星景程商贸有限公司(系升阳商贸公司拟成立的公司)为安吉好途邦四川运营中心,即日起成都星景程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再以安吉好途邦四川运营中心的名义开展经营运作”,而此前,上汽零部件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授权升阳商贸公司为安吉2S四川省运营中心。由此,可认定安吉2S与安吉好途邦系更名关系。关于上汽零部件公司未与升阳商贸公司签订正式授权协议是否违约的问题。《预授权合作协议书》约定“本协议为预授权协议,待升阳商贸公司按照上汽零部件公司要求完成安吉2S运营中心的必要组建工作、完成验收后,签订正式授权协议”。由此,上汽零部件公司是否应与升阳商贸公司签订正式授权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升阳商贸公司完成了必要组建工作并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的确认,组建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关于市场推广问题。该协议约定“升阳商贸公司应在遵守上汽零部件公司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商政策并发布发展特约服务中心的相关广告信息,报上汽零部件公司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即升阳商贸公司发布广告信息之前应先通过上汽零部件公司的审批。本案中,虽然升阳商贸公司与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汽车维修技术专业委员会就广告制作和策划组织发布事项签订了《协议》,并在四川省汽车维修专业委员会与四川省南充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主办的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基层爱心服务行-爱心·诚信商家花名册(南充站)以及四川省汽车维修专业委员会与四川省老科协汽车工程分会主办的汽车维修报上刊载了安吉2S服务系统与安吉好途邦汽车服务系统的广告,但是升阳商贸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发布的广告已按合同约定向上汽零部件公司申报并审批通过。(二)关于场地改造问题。该协议约定“升阳商贸公司改造成为安吉2S运营中心,需参照上汽零部件公司提供的VI标准,设计、改造工程等方面均可自行选择,但设计方案(效果图、平面图、施工图等)均需在施工前提交上汽零部件公司审核通过”,即升阳商贸公司改造成为安吉2S运营中心的设计方案需上汽零部件公司审核确认后才能进行施工。虽然升阳商贸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汽零部件公司上传了场地改造效果图、办公平面图,但是上汽零部件公司提出了初步审核建议后,要求升阳商贸公司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再递交其审核,升阳商贸公司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其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已得到上汽零部件公司审核确认。(三)关于发展特约服务中心的问题。该协议约定“升阳商贸公司应按上汽零部件公司的计划和要求发展特约服务中心,在上汽零部件公司对升阳商贸公司区域内特约服务中心进行验收和授权时,升阳商贸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即升阳商贸公司发展的特约服务中心需通过上汽零部件公司的验收和授权。升阳商贸公司与十八家单位签订了《意向合作协议》,但是经上汽零部件公司验收和授权的仅有四家,对其余的十四家,升阳商贸公司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已向上汽零部件公司申报,等待验收、授权。(四)关于信息反馈(或市场调研)的问题。该协议约定“升阳商贸公司须向上汽零部件公司汇报所属区域内商品销售情况、各特约服务中心情况、维修服务运营情况等,为上汽零部件公司完善安吉2S服务系统提供有效的反馈信息,升阳商贸公司须在每月30日之前提交以上信息的汇报方案”,但升阳商贸公司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其按月向上汽零部件公司反馈了市场信息。综上,依据双方在《预授权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升阳商贸公司对广告的发布、场地的改造方案均需先取得上汽零部件公司的审核通过,再具体实施,升阳商贸公司在上汽零部件公司没有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单方发布广告、改造场地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升阳商贸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是按照上汽零部件公司的要求或标准发布的广告以及对场地进行的改造。升阳商贸公司对特约服务中心的开发,上汽零部件公司实际授予升阳商贸公司预授权的时间从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已一年有余,升阳商贸公司因发展特约服务中心与十八家单位签订了《意向合作协议》,向上汽零部件公司申报并获批准了四家,对其余的十四家升阳商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已向上汽零部件公司申报,更不能证明经上汽零部件公司审批通过,而升阳商贸公司向上汽零部件公司递交的2S体系申报资料显示升阳商贸公司预测其加入安吉2S后,第一年开发特约服务中心和特许销售店60家,另外,升阳商贸公司在本案中因向上汽零部件公司主张预期利益所递交的材料中,也称其计划第一年开发30家,事实上升阳商贸公司已发展并获上汽零部件公司审核通过的特约服务中心的数量与自己计划发展的数量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双方对特约服务中心的开发数量,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是升阳商贸公司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体现其具有较强的市场开发能力。升阳商贸公司对信息的反馈,根据约定升阳商贸公司应按月向上汽零部件公司反馈有关“安吉2S服务系统”的各方面信息,但是升阳商贸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其已按时向上汽零部件公司反馈信息,故升阳商贸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该合同约定义务。基于上述原因,升阳商贸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已按双方的约定完成了必要组建工作,也无证据证明其完成的组建工作通过了验收,因此上汽零部件公司在对升阳商贸公司的预授权期满后,未与升阳商贸公司签订正式授权协议,并未违反《预授权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关于上汽零部件公司是否应向升阳商贸公司赔偿损失及支付预期利益的问题。升阳商贸公司要求上汽零部件公司承担其为履行《预授权合作协议书》产生的系列费用,因双方未就升阳商贸公司为履行合同实际产生费用后,却未能与上汽零部件公司签订正式授权协议,对其已发生的费用应如何承担进行约定;另一方面,上汽零部件公司未与升阳商贸公司签订正式授权协议并不构成违约。所以,升阳商贸公司的该主张欠缺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升阳商贸公司所主张的预期利益,因上汽零部件公司没有与升阳商贸公司签订正式授权协议,即升阳商贸公司并没有取得上汽零部件公司的正式授权,故升阳商贸公司关于预期利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升阳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并对一审查明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升阳商贸公司与上汽零部件公司签订的《预授权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预授权合作协议书》约定签订正式授权协议的条件是升阳商贸公司按照上汽零部件公司要求完成安吉2S运营中心的必要组建工作、完成验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在一审中的确认,组建工作主要包括市场推广、场地改造、发展特约服务中心、信息反馈(或市场调研)四个方面。其一,双方约定升阳商贸公司发布广告信息之前应先通过上汽零部件公司的审批。本案中,虽然升阳商贸公司在相关刊物上刊登了广告,但是升阳商贸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发布的广告已按合同约定向上汽零部件公司申报并审批通过。其二,双方约定升阳商贸公司改造成为安吉2S运营中心的设计方案需上汽零部件公司审核确认后才能施工。虽然升阳商贸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汽零部件公司上传了场地改造效果图、办公平面图,但是上汽零部件公司提出了初步审核建议后要求升阳商贸公司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再递交其审核,升阳商贸公司不能提示证据证明其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已得到上汽零部件公司的审核确认。其三,双方约定升阳商贸公司发展的特约服务中心需通过上汽零部件公司的验收和授权。虽然升阳商贸公司与十八家单位签订了《意向合作协议》,但是经上汽零部件公司验收和授权的仅有四家。对其余的十四家,升阳商贸公司不能提示证据证明已向上汽零部件公司申报,等待验收、授权。其四,双方约定“升阳商贸公司须向上汽零部件公司汇报所属区域内商品销售情况、各特约服务中心情况、维修服务运营情况等,为上汽零部件公司完善安吉2S服务系统提供有效的反馈信息,升阳商贸公司须在每月30日之前提交以上信息的汇报方案”,但升阳商贸公司不能提示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月向上汽零部件公司反馈了市场信息。据此,升阳商贸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已按双方的约定完成了必要组建工作,也无证据证明其完成的组建工作通过了验收,上汽零部件公司在对升阳商贸公司的预授权期满后,未与升阳商贸公司签订正式授权协议,并未违反《预授权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升阳商贸公司提出一审未将租赁场地、对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进行改造、为上汽零部件公司品牌在专营区范围内开展市场调研、市场拓展、市场推广等工作认定为属于必要的组建工作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所提《预授权合作协议书》是本约合同,上汽零部件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升阳商贸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已构成严重违约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升阳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943元,由成都升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长江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