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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5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孔德清与孔令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清,孔令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孔德清,女。被执行人:孔令存,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令存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的存款2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