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田子荣、陈友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子荣,陈友和,赵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恢59号申请人:田子荣,男,汉族,生于1945年6月10日,住阆××市柏垭××号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荣村事处被执行人:陈友和,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保宁镇普贤路*号皮件厂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赵开芬,女,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阆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