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夏爱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爱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208号罪犯夏爱美,女,1957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宝刑一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夏爱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22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6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8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爱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夏爱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爱美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7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田 坤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