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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川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川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349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第四层、五层及1号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93988H。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兰,该公司职员。被告:宋川龙,男,住天津开发区。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川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