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静与刘福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静,刘福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凡,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军,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庄河市。上诉人王静因与被上诉人刘福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静申请免交或缓交上诉费用,本院作出决定准许上诉人王静缓交上诉费至立案之日起2个月即2017年6月13日。但截至2017年6月20日,上诉人王静仍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歆审判员 卢宏翔审判员 吴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书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