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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绍利与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县郯城街道榆林学区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利,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县郯城街道榆林学区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828号原告:李绍利。被告: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李学伟,街道办主任。被告:郯城县郯城街道榆林学区小学负责人:闻章雷,校长。原告李绍利与被告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县郯城街道榆林学区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需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