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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蔡卫萍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合议庭:案由:拟稿人:主送:抄送:打字:校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彦松、郭益玲。被告人蔡卫萍,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新风里355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同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蔡卫萍在海口市美兰区建山里171号4楼402房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卖给袁娜,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袁娜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3克),从蔡卫萍处缴获毒资人民币400元、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卫萍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卫萍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卫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1包(甲基苯丙胺1.43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4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丽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xmojlcajq1po0zialq案件唯一码法官助理陈怡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郑惠丹审核:李丽欢撰稿:陈怡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印制(共印20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