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福国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1812号原告刘福国,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青州鲁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海南,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3478421H。负责人:陶金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兴伟,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刘福国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安财险潍坊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被告华安财险潍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兴伟、刘冬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涉及车损评估事宜,本案中止诉讼,中止事由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并于2017年6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被告华安财险潍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福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安财险潍坊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436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告为其自有的鲁VF18**号轻型普通货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综合险种,保险期间为一年。2016年12月24日1时30分许,原告驾驶该车沿青州市仰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顺行的郑海成驾驶的鲁****92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保险车辆受损。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原告就其损失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但被告至今未予赔偿,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华安财险潍坊公司辩称:被告对该次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向被告报案时叙述的事故发生经过是其驾驶保险车辆与前方停放的鲁****92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不一致。因此,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保留重新核定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车损评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评估作出,评估数额过高,请求法院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被告不承担施救费、评估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9日,原告刘福国就其所有的鲁VF18**号“江淮”轻型普通货车向被告华安财险潍坊公司提出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要求,被告同日同意承保,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被告承保的商业保险险种包括: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81506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10万元∕座×2座;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普通玻璃);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81506元;不计免赔率险(覆盖车损险、三者险、司机座位险、乘客座位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30日0时至2017年8月29日23时59分。原告已于当日将保险费交付被告。2016年12月24日1时30分许,原告刘福国驾驶该车沿山东省青州市仰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与齐王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顺行的郑海成驾驶的鲁****92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当日,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707811201610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福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候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海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支出施救费1350元。该次事故对方当事人郑海成放弃车损赔偿。事故发生后,原告刘福国向被告华安财险潍坊公司报案,被告对事故现场、车辆进行了勘查。此后,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委托山东鲁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2月6日,该评估公司作出鲁伟公估(青)评字〔2017〕第10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核定该车损失价值为405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800元。此后,青州市恒基汽车修理厂对该车进行了维修。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车损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系原告单方委托评估作出,评估数额过高,请求本院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核定该车损失价值。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6月2日,该评估公司作出山恒源【2017】鉴评字第50号事故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核定该车损失价值为34065元。对该评估报告,原告认为评估数额过低,但其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意见的相反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国与被告华安财险潍坊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本案中,双方对彼此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案涉事故致保险车辆受损、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双方在以下方面存在争议:一、事故发生经过事实的认定;二、原告车辆损失数额的具体确定;三、施救费、车损评估费的承担问题。关于第一个争议问题。涉案事故经过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福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机关,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在没有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之情况下,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存疑之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个争议问题。诉前双方就车损数额未达成一致,原告自行委托山东鲁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核定。鉴于该车已经修复,参照实物评估车损的条件已不具备,同时考虑到被告未参与诉前车损评估程序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因此而可能导致的双方利益失衡,本院当庭询问被告是否同意以原告提供的车损评估报告中载明的项目和数量为基础,并参考车辆维修清单,对涉案车辆损失价值重新评估核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此后,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评估核定该车损失为34065元。对该评估意见,原告质证认为评估数额过低,但其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意见的其他证据;被告则对该评估意见无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对证据的采信与否,主要考量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是否具有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车损评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评估作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鉴定意见。为此,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新评估核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该评估公司评估核定该车损失价值为34065元。该次评估系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评估的启动程序合法,评估公司及具体评估人员均具有相关评估资质,无证据证实该评估公司及具体评估人员与涉案双方存在利害关系,评估程序合法,其作出的评估意见具有证明涉案车辆损失价值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并确定该车损失为34065元。被告应按此数额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金。原告虽对该评估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意见的其他证据,其异议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三个争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原告支出的施救费1350元,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费用,本院予以认定;但因本院委托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出的车损数额,与原告诉前单方委托作出的车损数额差距较大,故对原告主张的诉前车损评估费18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福国车辆损失保险金340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福国施救费1350元,与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三、驳回原告刘福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已减半),原告刘福国负担84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3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郇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