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冯金凤、高原,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勋、孙前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冯金凤、高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河东区卫生局副局长、河东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83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7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九次收受临沂市第九建筑公司三公司经理王某甲所送的18000元购物卡,为其在承建河东区卫生局办公楼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2013年春���至2015年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六次收受纂某所送的6000元购物卡,通过原河东区九曲街道人大主任张某丙的职务,为纂某的孩子在临沂第九实验小学上学提供帮助,通过临沂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李某丙的职务,为纂某的孩子在临沂第九中学上学提供帮助。3、2010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收受临沂市河东区疾控中心副主任杨某所送的3000元购物卡,为其在单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4、2010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四次收受河东区卫生监督所朱某所送的4000元购物卡,为其在单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5、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原河东区郑旺卫生院院长李某所送的现金4000元,通过原河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某甲���职务便利,为郑旺卫生院职工王某乙办理退休工资发放提供帮助。6、2008年6月,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宋某所送的价值3200元金项链一条,为其申请设立杨庄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帮助。7、2007年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六次收受原河东区九曲防保所王某丙所送的18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8、2009年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收受原河东区太平卫生院院长邢某所送的24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9、2009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原河东区汤头卫生院院长张某乙所送的18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10、2009春节年至2011年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五次收受原河东区刘店子卫生院院长张某丙所送的25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11、2008年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五次收受原河东区八湖卫生院院长于某所送的40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12、2009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四次收受原河东区郑旺卫生院院长李某所送的40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13、2009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四次收受原河东区相公卫生院院长林某所送的20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14、2010年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原河东区凤凰岭卫生院院长李某丁所送的8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顾等方面提供帮助。15、2010年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原河东区汤河卫生院院长田某所送的10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16、2010年中秋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河东区工业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刘某甲所送的10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17、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原河东区葛沟卫生院院长陈某甲所送的8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18、2007中秋节至2008年春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原河东区卫生防疫站站长王某丁所送的40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19、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葛某所送的2000元购物卡,为其在职务调整、工作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20、2008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六次收受河东区人民医院吕某所送的12000元购物卡,为河东人民医院的工作顺利开展及董事会顺利做出决议等方面提供帮助。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指控犯罪,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的���述等证据。被告人陈某除辩称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外事实全部属实,但被告人陈某认为第1、3、4起属受贿;第2、5起没有利用职权;第7起至第20起系节日走访,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5起没有利用职权便利。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的实物项链没有找到,其价值不能认定。3、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至第20起无明确的请求事项,不应当认定为犯罪。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案款,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河东区卫生局副局长、河东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受政府指派担任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董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4、6、20起案件当事人所送的购物卡37000.00元、金项链一条。2012年7月17日,检察机关在侦办其它案件时得知被告人陈某收受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后对被告人陈某予以立案。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自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赃款退缴检察机关。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当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庭经审理另查明:1、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非法收受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至第19起中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局下属卫生院院长在中秋、春节时所送购物卡28100.00元,其每次数额均不超过2000.00元。2、2012年9月份,纂某为其女儿上河东区九曲街道褚庄小学找到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找其表弟原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人大主任张某丙,张某丙经褚庄小学校长同意安排了纂某的女儿入学;2014年,纂某为其儿子���临沂市兰山区第九中学找到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找其原同事兼同学临沂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李某丙,李某丙经第九中学副校长同意安排了纂某的儿子入学。纂某为表示感谢,自2013年春节至2015年中秋,纂某每逢春节、中秋给被告人陈某送超市购物卡,每次1000.00元,共6000.00元。3、王某乙身份证号为××,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为1948年12月29日,其原临沂市河东区人事局档案年龄为1955年。到2009年,王某乙按身份证年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2009年上半年,王某乙所在的临沂市河东区郑旺卫生院的院长李某从卫生院经费中拿出4000.00元给被告人陈某,让被告人陈某给协调王某乙退休。被告人陈某找到原临沂市河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某甲。后王某乙经原临沂市河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原临沂市河东区人事局批准退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犯罪虽没有金项链的价值认定,但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行贿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收受了金项链一条。被告人陈某作为政府指派管理医院的公务人员,收受医院贿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辩称不构成受贿罪,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至第19起均系被告人陈某下属医院逢年过节所送,没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可不认为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犯罪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辩称不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起犯罪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不构成犯罪。上述虽不构成犯罪,但系违纪,赃款应当予以收缴。被告人陈某如实交代犯罪,有悔罪表���,依法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陈某所缴赃款三万七千元(存检察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丽华审 判 员 代光众人民陪审员 孙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