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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龙与被执行人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屠旭东,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龙与被执行人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120000元及其中1000000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屠旭东与2017年6月19日自行履行杨龙120000元。剩余1000000及利息杨龙于与屠旭东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还款协议,且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杨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