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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晓东、任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任平,翟浩宇,张峰,孙默维,郭可建,河南任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462-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平,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浩宇,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峰,男,1982年9月24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默维,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可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任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街道洛达庙,组织机构代码6672322-9。法定代表人白明献。张晓东与任平、翟浩宇、张峰、孙默维、郭可建、河南任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晓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任平、翟浩宇、张峰、孙默维、郭可建、河南任雪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进行查询。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共计600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张晓东尚未实现的债权【支付本金100000元,违约金8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52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