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正锁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25号被执行人李正锁,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正锁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正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3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文小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