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大勇与孟小艳、校天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勇,孟小艳,校天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春娟,女,汉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孟小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校天罡,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小艳,女,汉族,住本区辛市镇观西村观,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9日作的(2016)陕05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小艳、校天罡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大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孟小艳、校天罡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大勇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