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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海,邢玉荣,吕永,高述敏,韩军成,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戴花园沿街楼19号。法定代表人:杨新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海,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邢玉荣,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吕永,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高述敏,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韩军成,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张慧,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15904.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69元。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因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堂审判员  赵兴剑代理审理员巩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