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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洪艺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83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九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九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蔡三忠,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蔡佩佩,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艺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作出(2016)赣04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洪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洪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洪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艺撤回上诉。九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雪晴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鑫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