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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辛增荷与周力、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增荷,周力,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549号之一原告:辛增荷,男。被告:周力,男。被告:邱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增荷诉被告周力、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增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增荷以被告周力已还清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增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辛增荷负担。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