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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庆周、覃瑞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庆周,覃瑞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韦庆周,男,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瑞坷,男,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本院在执行韦庆周与覃瑞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委托广西桂科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覃瑞坷原购买韦庆周位于**路**号房屋(已拆除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大国用(2011)第**号〕的宅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土地面积;土地单价5982元/㎡;土地总价96.78万元。启动拍卖程序,并分别于、、三次委托广西万城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因无竞买人报名而流拍。流拍后本院依法启动变卖程序,变卖保留价62万元。于进行变卖公告,截止报名日止有竞买人俸盛军报名,并于对被执行人覃瑞坷原购买韦庆周位于**路**号〔土地证号:大国用(2011)第**号〕的宅基地进行公开变卖,买受人俸盛军(身份证号码:)以62万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路**号(被执行人覃瑞坷原购买还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韦庆周名下的房屋,已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地块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国用(2011)第**号,地号:**,使用权类型:出让〕,面积161.78㎡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俸盛军使用。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俸盛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俸盛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良耿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宏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