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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文直与阆中市柏垭镇琴鹤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直,阆中市柏垭镇琴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民初2841号原告:李文直(曾用名李文质),男,生于1946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阆中市柏垭镇琴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讯,该村村主任。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大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被告之法定代表人李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因修建升钟水库农渠资金短缺,在原告处借款26,080元,约定按每月1分计息,并书立了单据。嗣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1、原告主张借款属实,但该笔债务2006年已由柏垭镇镇政府进行了债务锁定,最终确定的所欠原告本息为29,545.5元。2、被告现在无任何偿还能力。3、诉讼费被告无力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村上修建升钟水库农渠资金短缺,于2003年12月31日在原告李文直处借款26,08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分,被告出具了单据并签章。时任村主任李仕明在单据“收款人”处加盖了私章,时任书记李文甫、村文书邓子林分别在空白处签名。2006年和2013年阆中市柏垭镇人民政府两次到被告处进行村级债务清理,原、被告共同确定借款本息共计29,545.5元,之后利息不再增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并支付利息。认定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原件、原告身份信息、被告情况说明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具体偿还金额问题,原、被告共同确定所欠本息共计29,545.5元,属于当事人自认情形,其意思表达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阆中市柏垭镇琴鹤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直借款本息共计29,545.5元;二、驳回原告李文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李文直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优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