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XXX,何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227号之(?javascript:void(1)”o”审判?)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主要负责人:张灵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X,女,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何亦标,男,汉族,1962年11月0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XXX、何亦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香江瑞景园1栋3梯51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第12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09)第0031-81号)房地产。2017年5月28日,买受人黄一超以47639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福鼎市山前香江瑞景园1栋3梯51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第12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09)第0031-81号)房地产的查封。二、坐落于福鼎市山前香江瑞景园1栋3梯51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第12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09)第0031-81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一超所有。福鼎市山前香江瑞景园1栋3梯510室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一超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黄一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几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