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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审判庭移交执行黄宗伦追缴违法所得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82号黄宗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审判庭移交执行黄宗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黄宗伦缴纳违法所得6000元。逾期,宋刚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黄宗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6000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黄宗伦已按执行通知书书履行,执行款6000元已缴纳至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182号审判庭移交执行黄宗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