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茹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茹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236号罪犯李茹,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雁刑初字第007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日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31日本院以(2015)西中刑减字第013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孟某、陈某,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指派警官张某、雷某,社区代表王永红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李茹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职务犯,结合其考核成绩及服刑改造情况等,故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茹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田 坤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云飞 来自: